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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社会转型与人格权保护 石佳友

章节快照
“人格”标志着某个特定的个人的个性和特征,是个人的个性特质的整体。因此,人格权中的人格不同于法律人格:前者是指每个个人所独有的特质,而后者是指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前者是个人所独有的个性,而后者是所有人所具有的共性。在民法典的诸多制度中,人格权可能是最晚才出现的制度,因为近代民法典均是以财产法为中心而构建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例,恰如有学者所评论,“民法典有174个条文规定了继承,194个条文规定了婚姻,20个条文规定共有不动产的分界,然而,法典对保护姓名的方式却未置一词,对作者和艺术家的非财产性权利...
作者简介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语国家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曾于巴黎第一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兼任巴黎第二大学、巴黎第八大学、图卢兹大学、佩皮尼昂大学、渥太华大学、劳伦森大学等高校的客座教授及博士生合作导师。曾出版专著《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国际合作法律问题研究》等。曾发表《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民法典的“政治性使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法典化的智慧》《人格权立法的历史演进及其趋势》《人权与人格权》《民法典与法官裁量权》《法国民法典制定的程序问题研究》《法国民法典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历史演变》《论侵权责任法的预防职能》《现代人权理论的宗教哲学渊源》《物权法中环境保护之考量》等多篇论文。
基本信息
  • 版次: 1
  • 页数: 408
  • 字数: 388
  • 出版时间: 2018-06
  • 正文语种: 中文
  • 文件大小: 40.16
  • 印数: 1
  • 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5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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